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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自治区公安厅《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21-08-30 09:10  作者:  资料来源:宁夏公安厅交管局 打印     收藏

2021年6月以来,公安厅及厅交管局通过发函、门户网站公开等方式向5地市及宁东管委会、12个厅局、34个公安机关及内部单位及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39条(不含重复意见10条),采纳4条,其中单位意见24条,采纳3条、借鉴1条,个人意见15条(含门户网站1条),采纳1条、借鉴1条,具体如下:

一、某A部门建议

1、第二条建议修改为“全区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2、第三条“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挂牌,登记挂牌费用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分级保障,电动自行车号牌自行采购。”建议进一步明确对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有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过渡期后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的费用承担主体。

3、第六条建议修改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实行目录公告管理制度。未经依法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自治区内生产、销售、注册登记”。

4、第七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当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5、第八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对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电动两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

6、第十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7、第十二条建议修改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8、建议增加以下三条内容。

第  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或办理相关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

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  条 代办点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当予以暂停或取消代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  条 公安民警及辅助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采纳建议“1、6、7”,未采纳建议“2、3、4、5、8”。  

采纳建议“1”的原因:该登记属于注册登记,同意采纳。采纳建议“6”的原因:严格按照文件发文规范性要求执行。采纳建议“7”的原因:修改为“驾乘人员”更为适宜。未采纳建议“2”的原因:本条已明确费用承担主体。未采纳建议“3”的原因: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原文表述为“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拟按照原文表述修改。未采纳建议“4”的原因,“应当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涉及减损公民权力,增加公民义务,无上位法支撑。未采纳建议“5”的原因: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并实行5年过渡期管理。未采纳建议“8”的原因:此项建议将在实施细则里体现。

二、某B部门建议

1、 建议把《办法》中的电动自行车变更为电动车(扩大范围)。

2、将第十三条中所称的电动自行车的车型范围由原来的两轮自行车扩大为包含载客、载货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辆(包括老年代步车、城市共享单车)等。

未采纳建议1、2,原因:本办法只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三、某C部门建议

1、因涉及减损公民权力,建议删除第六条。

2、建议增加两条内容,作为第六条和第七条,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电动车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共享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含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3、因涉及增加公民义务,建议第十二条修改为:“鼓励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佩戴头盔。”

4、建议将第十三条作为第二条。

采纳建议“4”,未采纳建议“1、2、3”。采纳建议“4”的原因:调整顺序意见较为合理。未采纳建议“1、2”的原因: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不得限制符合新标准且经过CCC认证的外地车辆在本地销售。要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未采纳建议“3”的原因:未戴头盔已成为导致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事故伤亡的重要原因,近5年我区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一般事故3672起,占总全区交通事故总起数的19.16%,造成614人死亡,占总数的13.75%。其中因路脑损伤致人死亡电动自行车事故156起,造成141人死亡,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头盔。

四、某D部门建议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挂牌,登记挂牌费用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分级保障,电动自行车号牌自行采购。

1、对采购单位以及号牌来源单位资质简要罗列

第四条  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区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式样。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2、直接明确电动自行车号牌式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调整“所有人姓名、名称”的前后顺序为“所有人名称、姓名”。

另外: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规定。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据于上述情况,建议在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前,先协调公告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

(2)、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让公众知道哪些电动车需要登记,如何登记,需不需要结合宁夏道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结合罚责对不登记的后果进行罗列,如何办理和如何处理,提升执行办法执行效力。

未采纳,原因:1、政府采购已有相关资质要求规定,不在本规定赘述。2、本办法第四条与建议意见所要表述意思相同。3、未采纳建议“3”原因:本办法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机动车变更登记相关业务规定制定,借鉴本意见将第十条修改为“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另外的意见未采纳原因:一是登记种类国家标准有明确规定。二是依法应当登记电动自行车国家有公告,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已明确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相关事宜。三是设置罚则属于人立法范畴,本办法只涉及登记管理。

五、某E部门建议

1、建议电动自行车号牌费用由区财政统一保障,由区厅交管局统一配发。

2、对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自2019年4月15日实施以来,我区一直未出台相关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建议对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的临时号牌过渡起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开始给于五年过渡期,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3、建议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各个相关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范围,便于后期各司其职。

未采纳建议“1、2、3”,原因:1、本办法已明确号牌登记挂牌费用由市县财政分级保障,且财政厅意见也较为明确。2、本办法实行了5年过渡期,说法与意见一致。3、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六、某公民A个人意见

建议明确逾期未登记的管理措施,如违法的处罚要有法可依;建议在工作开始前加强宣传引导,建议做好舆情引导和管控工作。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未采纳,原因:设置罚则属于人大立法范畴,本办法只涉及登记管理。

七、某公民B个人意见

1、将第八条中“电动自行车购买者”修改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2、将号牌样式中的号牌正面颜色“绿底白字”改为“绿底黑字”,既增加辨识度也便于管理。3、在管理办法或号牌标准样式中增加号牌安装悬挂方式及位置的规定,以便于识别和统一管理;

4、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登记的行为明确处罚管理规定。

采纳建议“1”,未采纳建议“2、3、4”,采纳建议“1”的原因:提法更规范。未采纳建议“2、3、4”的原因:一是号牌式样参照新能源汽车号牌式样制定,绿底黑字式样号牌夜间识别度不高;二是号牌安装位置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已明确;三是设置罚则属于人大立法范畴,本办法只涉及登记管理。

八、某公民C个人意见

1、对登记代办再斟酌。如办法第九条要求注册登记时需由交管部门对车辆进行查验,第十一条提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代办点,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车辆查验恐有难度。

2、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发放临时号牌有关规定再细化。如第八条提出对不符合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第九条提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电动自行车号牌标准式样》中明确号牌包括“白底红字,用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前后规定不致。号牌是否应分正式号牌和临时号牌、发放临时号牌是否视为登记等应予明确。以上仅供参考

未采纳建议“1、2”,原因:我区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本办法只对两轮电动自行车开展登记,符合国家标准的予以登记上牌,对现有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只发放白底红字临时号牌,不进行注册登记),实行过渡期管理,对三轮四轮电动车不予登记。

九、某公民D个人意见

1、明确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处理办法。

2、如有条件,可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与公安部“12123”app数据互联,便于查询相关信息。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未采纳建议“1、2”,原因:一是设置罚则属于人大立法范畴,本办法只涉及登记管理。二是现公安部“12123”app数据暂不对外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无法接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十、某公民E个人意见

建议增加有关罚则的规定,对拒不办理新车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登记的行为予以处罚,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未采纳,原因:设置罚则属于人大立法范畴,本办法只涉及登记管理。

十一、某公民F个人意见

1、第二条 全区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并正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2、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自行车。

未采纳,对意见“1”,本条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制定,拟修改为“,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意见“2”对第十三条的意见,《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十二、公安厅门户网站群众留言

建议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采纳并按照意见修改。

特此公示。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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