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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20 05:45  作者:  资料来源:自治区公安厅 打印     收藏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假币案件线索,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假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违法犯罪线索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举报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有效线索,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向我区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并客观真实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本办法对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违法犯罪的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凡举报涉及到的假币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自治区假币犯罪举报的奖励,奖励资金拨付至自治区公安厅,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审批发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七条 公安机关依据举报线索捣毁印制假币窝点,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各追加奖金最高3万元:

(一)抓获印制假币主犯的(含制造假币版样的行为人);

(二)现场缴获假币成品、半成品的。

第八条 公安机关依据举报线索捣毁加工假币窝点,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8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6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1万元。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据举报线索破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案件,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8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6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1万元;

(六)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5000元。

第十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犯罪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千元至2万元。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对最先提供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收缴的假币面额由所在地人民银行认定。假币半成品按面额计算。收缴假外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通过拨打电话“110”报警平台进行举报;

(二)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实地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已被确定为假币犯罪嫌疑人的;

(二)举报人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三)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已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众媒体平台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六条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举报线索的审核,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在案件破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核情况,审批发放奖励费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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