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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正式开通全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和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等 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31 03:42  作者:  资料来源:自治区公安厅 打印     收藏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支队(大队):

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做好户口迁移和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和《宁夏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8项措施》的部署要求,公安厅治安总队在前期组织全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业务培训和全国跨省通办业务协同应用平台试运行的基础上,决定于202341日在全区正式开通全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和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等业务。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通全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业务。外省居民需要在我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在我区任一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派出所在办理外省居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采集户籍、照片、指纹等信息,通过跨省通办业务协同应用平台推送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

二、开通所有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业务。居民需要办理户口迁移业务的,均可在迁入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无需返回原籍办理迁出手续。凡通过跨省通办业务协同应用平台办理户籍迁移的,均使用电子凭证办理业务,留档存证,并打印纸质凭证留档备查;群众要求线下办理的,仍继续沿用原有的户籍迁移工作流程予以办理。

三、开通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区内通办)业务。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经公安网查实的,可以在全区任一户籍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证明,主要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凡公安网无法查实,需调阅原始档案核实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实后出具证明。

四、开通网上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业务。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从业禁止条件的单位(企业),可通过在宁警通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宁警通APP申请查询本人或本单位在职人员或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辖区派出所分管社区警务工作的所领导,接到平台推送的申请信息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料资料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发给辖区社区民警开展信息核查,并按期予以书面答复;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反馈宁警通平台。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并转发辖区各派出所及户籍窗口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技术问题或业务问题请联系公安厅治安总队户政支队。

户籍业务联系人:关英鸣,联系电话:0951-613619413709573229,技术支持电话:0951-6136200

宁警通”平台技术支持电话:李建基 13139572222,

特此通知。

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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