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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1-12-15 03:37  作者:  资料来源: 打印     收藏

索引号: 640000006/2021-0000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责任部门: 公安厅

成文时间: 2021-12-15

标题: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21-12-15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2021年初,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全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部署要求,自治区公安厅组织扎实开展了全面集中清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自治区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部署第一时间制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成立公安厅集中清理地方性法规领导小组,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安厅法制总队统筹,警种部门对本单位管理事项牵头负责,分为综合协调、辅警管理、治安管理、网络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禁毒管理共六个事项清理组,对由公安厅起草的1件政府规章、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公安厅规范性文件,对标自治区清理工作11项标准逐一自查清理。对清理工作中意见不一和把握不准的问题,组织警官职业学院专家、厅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召开研讨会分析评估,后经分管厅领导审定,报请清理事项领导小组同意,形成如下清理意见:

拟建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共1件政府规章进行修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宁夏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宁夏公安机关适用<网络安全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

二、具体清理意见

(一)建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打包修改。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自201331日起施行修改理由及修改内容:一是机构改革,名称、职责发生变化。2019年《消防法》修订,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订为消防救援机构。建议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流动人口居住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二是超越法定权限范围设定罚款数额。该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罚款数额,分别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罚款限额的规定》(1996年8月15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关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不统一,属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情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做出修改。

(二)建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正式印发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规定,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限,该2个细则由公安厅于2017年印发实施,已超出试行期限,建议在此次清理中,正式印发,继续施行。

(三)建议对另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宁夏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宁夏公安机关适用<网络安全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经对照清理标准逐一逐项自查,不存在需要清理的情况。

三、下步工作

下一步,公安厅将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积极主动与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组的密切联系,跟进清理审定工作,确定评估认定意见,配合相应开展工作。二是以此次集中清理工作为契机,完善公安厅立法申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定期清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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