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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12-29 12:00  作者:  资料来源: 打印     收藏

索引号: 640000/2021-0064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责任部门: 自治区公安厅

成文时间: 2021-12-18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2-18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安全、和谐发展,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工作格局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从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加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力度,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 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 环境。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组成的 “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定期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道路交通安全 问题,执行行政问责。 “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进行检查指导。各级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由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代表自治区对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市、县进行表彰奖励。

(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 “谁发证,谁负责” 的原则,明确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机、安监、质监、教育、卫生、工商、监察、保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人员,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有车单位要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建立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履行和加强对所属车辆和 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目标责任。

(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乡镇 (街道) 和村委会 (社区) 干部、农村 (社区) 交通安全专 (兼) 职协管人员、义务和志愿人员的作用,加强农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在乡镇、街道由司法助理员或农机安全管理员兼任交通安全 协管员,在农村、社区由村干部、社区干部兼任交通安全协管 员,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开展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和 宣传教育工作。农村村委会和城镇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机动 车、驾驶人 “户籍化”管理。

二、围绕重点,强化措施,严格管理,增强交通安全源头管控能力

(一)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驾驶人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培训,不得减少培训项目或缩短培训时间。重点加 强对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牵引车学员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驾驶人考试,完善考试管理办法, 适当增加考试难度,确保考试质量。每年要对驾驶人培训机构考生的考试合格率以及所培训驾驶人3年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和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率进行考核排名,对排名靠后的驾驶人 培训机构采取减少报考名额、暂停考试等惩罚措施,并将考核排 名情况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考核排名情况对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队伍进行整顿。农业 (农机)部门要加强拖拉机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严把拖拉机登记和驾驶人考试 关,严厉查处超标准办理拖拉机牌证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营运客车、城市公交车、营运货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职业驾驶员的管理,严格 准入门槛,严把职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建立客运驾驶人诚信考 核和 “黑名单”制度,实行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凡具有吸毒、嗜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驾驶人,客运企业一 律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各运输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的职业驾驶员进行不少于15天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发生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取消其从业资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挂钩。

(二)加强重点机动车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旅游客车等重点车辆的监管,建立 专门的管理档案,督促运输企业及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加强日常监 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客货运车辆定期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监督管理,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受理该车实际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和资金投入。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落实校车及 接送学生车辆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制度。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最近3年内有记满12分记录、饮酒和醉酒后驾驶、以及发生过致人伤亡责任交通事故的,一律禁止驾驶接送学生车辆。教育部门要加强对 学校和幼儿园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 校车及驾驶人管理制度,落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交通安全 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学生上下学时段和校园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严厉整治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饮 酒和醉酒驾驶以及无牌无证车、报废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管理,严格营运资质审核把关,提高接送学生车辆运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公交车和出租车企业要健全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车辆安全性能关,加强驾驶人职业道德教育和文明驾驶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严格进行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交通安全各项措施, 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客货运输企业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抓好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档案,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同时要加强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安排生产运营任务。

实行客运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等级管理,根据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实际安全生产状况分为红、黄、绿3色等  级管理,对达到红色等级的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挂牌进行整改, 并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誉 质量考核管理,加强对汽车客运站、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安监部门要积极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工作,对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的安 全生产状况开展评估,不断加强企业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 理水平,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企业要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机动车安全检验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检验规程、检验技术规范,依法开展机动车安 全检验工作,杜绝违规检验行为,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质监部门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合 理规划设置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 督,规范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行为,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实现机动车安检机构与车管所的计算机系统联网,对车辆检测信息数据实时传输。凡为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验机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检验 资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机动车查验,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的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定期参加机动车 综合性能检验,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各有车单位、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和行业自治组织要督促所属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 提高机动车上线检验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落实对大 型客、货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完善设施,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一)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将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治理、交通科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执法装备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 会的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增加逐步增加。要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营房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予以保障。要将高速 公路交警队营房建设与新建高速公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 设,同步交付使用。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整合一 定资金,逐步解决高速公路已投入使用路段的交警大队业务技术 用房问题。

(二)加强公安交警队伍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常 住人口、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人总量,统筹考虑公安交警支队、大队、中队警力配置,切实解决交警警力不足问题。按照标准逐步配齐高速公路警力,并及时调剂补充新建高速公路所需警力。要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密集、交通复杂、事故多发的乡 (镇)或干线公路,合理布建公安交警中队,并落实机构、人员、营房、经费和装备配备。要将交通协管员工资等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依据各地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定额。要明确交通协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使用, 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加快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按照国家标准,不断完善标志 标线、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 建、改建、扩建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评审, 工程竣工后进行安全设施验收。公安交通管理和安监部门要参与 项目评审和验收。交通运输和城建部门要严格道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道路施工单位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 时,要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安监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制订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定期排查、挂牌督办制度。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将 “公路安保工程” 向农村道路延伸,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大农村道路安 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按照 “先纳入管理,后逐步规范”的原则,出台鼓励农民群众入户办证的政策规定,解决农村地区三轮汽车、摩托车 无牌无证问题。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村公共交通发展,加强 对农村客运市场的监管,按照农村群众出行特点和规律,合理安排运力,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四、加强应急,多措并举,科学管理,推进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公安、卫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立110 (122) 报警服务台与120 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互通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紧急医疗救援单位同步联 动,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降低死亡率。卫生部门要指定交通事故伤员定点救治医院,定点救治医院要建立 “绿色通道”。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管好用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确保事故伤员得到及时救治。国省道干线公路、高速公 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要纳入沿线政府 应急管理体系。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各地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降雪、雾、道路结冰等天气预 报、警报、预警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 ,并采取相应的道路通行管理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收集所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做好公路抢通恢复工作,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三)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水平。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对交通流量大、事故易发多发、违法频率高等重要路段逐 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化管理和资源共 享。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出租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要依法安装行驶记录仪。公路营运载客汽车 (含农村地区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区、市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

(四)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参与城 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和道路规划、建设项目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工作。要制订公交优先发展规划,提高城市交通公 交分担率。要充分运用交通工程技术,优化路网结构,提高交通信号控制技术水平,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加强道路特别是交叉口渠化。加快邻近主干道的住宅集中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周边的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和行人过街设施建设,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 停车场配建工作,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要加强施工道路交通组织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完善系统功能,提 高城市道路交通指挥控制能力。要改革勤务制度,推动路面勤务向网络化、动态化发展。积极培养和引进城市交通组织和交通管 理专门人才,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研究新成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新产品的开发、应用。

五、完善法规,深人宣传,强化问责,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设。针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车辆技术、道路设施与环境、静态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紧急救援与急救等诸因素,制定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加快制定出台我区停车场建设管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有车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驾驶人交通安全强制教 育等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努力形成较为系统、完善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人民政府和宣传部门牵头,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制订本地区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安排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确保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杂 志等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有条件的每天要在黄金时段刊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 加强对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工作的领导,以 “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以机动车驾驶人、市民、农村群众和中小学生为 重点,结合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普法教育以及各行业的教育活动,改进宣传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 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对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或1年内发生3起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县政府,要责成其向自治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区通报。对发生的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根据事故级别不同,分别由自治区、市、县  (区)人民政府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监察、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 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倒查驾驶人培训机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责任,对道路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事故级别和责任大小,实施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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