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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公开

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8 04:15  作者:  资料来源:自治区公安厅 打印     收藏

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党委政法委、公安、交通运输、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海关各隶属海关,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活动,全面巩固禁食野生动物和长江“十年禁渔”等成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林护发﹝20216号精神,经研究,定于2021年1月31日至3月31日,与全国同步开展代号为“清风行动”的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联合行动。现将《宁夏开展“清风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政法委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银川海关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宁夏开展“清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活动,全面巩固禁食野生动物长江“十年禁渔”等成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林护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管控外来特种、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战略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打击非法捕猎、交易、运输、实用、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将重点打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健全联合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坚决清除线上线下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进一步巩固禁食野生动物和长江“十年禁渔”等成果,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为我区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切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做好新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部门协作。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建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平台作用,形成执法合力。

(二)坚持全面监管。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一线执法人员,对野生动物捕猎、杀害、人工繁育、出售、收购、运输、食用、经营利用、进出口实施多环节、全链条无死角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三)坚持打防结合。加强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信息和线索的收集,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组织开展综合性或者专门性执法打击行动。对查获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要深入广泛报道,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四)坚持突出重点。对非法交易象牙、犀角、虎(豹)骨(皮)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非法捕杀侯乌和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五)坚持群防群治。设立举报电话,加大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工繁育单位、经营利用企业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加强与保护组织和民间团体的联系协作,鼓励村民、居民、护林(渔)员、志愿者、观乌爱好者举报、抵制、制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贸易野生动物的良好局面。

三、目标任务

(一)通过联合行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非法猎捕、杀害、人工繁育、出售、收购、运输、食用、经营利用、进出口活动。

(二)通过督导企业自律,引导网络交易、直播、短视频、社交等线上平台和市场、餐馆等线下交易场所严格管控非法贸易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行为。

(三)通过宣传行动成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氛围。

四、打击或者整治的重点

(一)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二是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三是非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四是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重点打击或者整治的区域场所。一是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和林场、候鸟集中越冬地、河湖等涉及非法捕猎(捞)野生动物的区域。二是电商、直播、短视频、社交等交易野生动物或提供相关交易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与互联网应用。三是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养殖场(户)、宾馆饭店、加工厂等实体场所。四是进出口口岸等走私野生动物活动高发的区域。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联合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联合行动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厅、党委政法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银川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厅、网信办处室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通知”中《清风行动方案》落实。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保护处,负责联合行动的组织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调研指导和联合督导。各地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保证“清风行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野外巡护值守工作。各地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压实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河湖管理机构禁捕水域、候鸟集中越冬地所在乡镇的责任,明确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充分发挥护林员和护渔员等协助巡护作用,分片巡护值守相关区域,及时清除捕猎(捞)工具,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捕杀(捞)野生动物行为。

(三)强化网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各地网信部门要会同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进一步督促指导属地网站平台全面清理网上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网上销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电子诱捕装置、“电毒炸”工具、“绝户网”、可视瞄鱼器等禁用猎捕工具和渔具的内容。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要依职责督导网络交易平台全面清除网上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信息,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出售和收购野生动物行为,严禁以“长江野生鱼”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活动。

(四)集中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市场和商户。各地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相关交易市场的实体店铺和宾馆饭店、养殖场(户)、展演展示单位、猎具渔具店铺进行认真排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收购、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出售禁用猎捕工具以及非法制造、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取缔非法制造窝点、作坊等。

(五)加强对运输货物的监督检查。各地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承(收)运货物和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及时移交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六)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力度。海关要强化情报经营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大对高风险地区出入境货物和行邮物品的查验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六、职责分工

林业和草原:牵头开展联合行动,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巡护值守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执法监管,开展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展示和经营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职责清理整顿陆生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经营利用场所和单位,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人工繁育、出售、收购、运输、食用、利用野生动物案件,协调鉴定罚没标本、网络非法交易信息和核定涉案标本价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农业农村: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巡护活动,开展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展示和经营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职责清理整顿水生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经营利用场所和单位,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人工繁育、出售、收购、运输、食用、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案件,协调鉴定罚没标本、网络非法交易信息和核定涉案标本价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党委政法委:把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作为平安中国建设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平安中国建设工作制度和机制的作用,推进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督导考核和相关法律政策研究。

公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捕捞,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重点惩治长江流域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的非法捕捞犯罪活动。

交通运输:监督检查承运企业落实货物抽检抽查等制度,配合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非法捕捞、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依法查处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出入境人员保护野生动物和履行CITES公约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场监管:督促和指导市场开办单位、网络交易平台落实野生动物交易管控责任,依法依职清理整顿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经营利用场所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食用、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行为。

网信:配合做好网上相关内容清理,依法查处属地相关违法违规网站平台、账号。配合做好网上宣传和其他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周密组织开展联合行动。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认识和把握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联合行动的重大意义,深挖非法贸易根源,铲除非法贸易的生存根基,严惩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通过开展贸易监测和市场调查等多种形式,掌握源头、路线、销售市场等情况,加大对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整体形势研判。要结合各自职能,对涉野生动物违法活动开展专题分析,及时掌握重点人群、违法犯罪渠道、违法犯罪方式和违法交易路线等情况。同时,要针对非法交易市场进行情报调研,力争掌握境内消费市场与走私活动关联规律,主动采取针对性、前瞻性工作措施。

(二)发挥部门合力,提升野生动物执法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交易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畅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渠道,在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强化地区间、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形成打击、防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不断提升野生动物执法效能。加强地方各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发挥基层综治中心、网格员和雪亮工程等作用,配合有关部门更及时地发现处置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民生态保护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通过联合发布公告、张贴宣传海报、报道违法案件、举办培训班等方式,主动向市场交易场所(平台)、商户(网店)宣讲相关法规知识,向一线执法人员提供相关业务培训,向公众宜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氛围。

(四)强化检查指导,深入开展整治行动。把打击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重点考评此次联合行动成效。各地各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加强对联合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领导重视、工作扎实、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予以充分肯定;对组织不力、行动迟缓、敷衍塞责、成效不大的单位,要严肃批评指正;对工作不主动、不配合、推诿扯皮的,要严肃迫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治区拟于2021年3月上中旬组成督导组,对联合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宣传行动战果,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对联合行动执法成果的宣传要实施统筹安排,重大执法成果的信息披露和宣传报道要提前会商,由协调机制办公室统计汇总各地各部门的行动战果,分析研判各地各部门的执法效力,据此发布联合行动新闻稿,组织自治区媒体进行报道;编写联合行动报告,总结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建议,提交有关方面参考。各地级市林业和草原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牵头汇总本辖区联合行动成果,将联合行动工作总结及《联合行动成果表》 (见附),于2021年331日前报至协调机制办公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保护处)。重大情况和重特大案件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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