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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30 07:35  作者:  资料来源:自治区公安厅 打印     收藏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法制支队、大队,厅交管局、机场公安局、石油公安局、森林公安局法制支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近日,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全区贯彻执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按照《方案》要求:“县级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为此,五市市局、城区分局、直属分局、专业分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本级及下属办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行政复议全部由市级人民政府受理并办理;各县(市)公安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本级及下属办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行政复议全部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受理并办理。已经受理的继续办理至结案。

二、积极做好衔接工作。各地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积极与本地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对接,明确变更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及时间,指导办案单位规范填写制作法律文书。市县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审核把关,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特此通知。

公安厅法制总队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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