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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告 知 书
宁公复告字〔 〕 号
XXX:
申请人XXX认为自治区公安厅对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受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_____、_____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你机关有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1、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
2、有权申请案件承办人回避;
3、有权查阅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机构组织调查、质证或者听证;
5、有权自行委托或申请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鉴定;
6、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分类编号,按照规定装订成卷,并附对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名称、来源、内
容、份数、证明目的等有关情况所作的简要文字说明。未按规定提出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7、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你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8、对依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与申请人和解,但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9、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构调查案件事实。
办公地址:宁夏公安厅法制总队行政复议支队
联系电话:0951-6136119
XXXX年XX月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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