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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

发布日期:2019-12-18 09:08  作者:  资料来源:宁夏公安厅 打印     收藏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特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办公室查阅。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公安厅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厅属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86号

邮政编码:750011

联系电话:0951—6136088

电子信箱:nxgatbgs@163.com

二、信息公开内容

自治区公安厅公开的信息划分为四大类:

(一)机构职能

1、公安厅概况

2、内设机构和职责

(二)公安行政法律法规

1、法律

2、法规

3、规章

4、规范性文件(非涉密)

(三)工作动态

1、公务员招录

2、通知公告公示

3、日常工作动态

(四)决策信息

1、规划信息

2、计划总结

3、文件资料

4、公开征集事项

5、统计数据

三、信息公开的原则和类型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公安厅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以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答复。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宁夏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办公室查阅。

2、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安宁夏”微信微博)进行公开,本机关网址:http://gat.nx.gov.cn/。还将通过新闻通气会、便民资料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3、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已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得提供重新搜集、制作或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

1、受理机构。宁夏公安厅政务公开办公室。

2、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公安厅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登录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门户网站http://gat.nx.gov.cn/)填写申请信息,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模块上填写申请信息。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公安厅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进行登记、编号,并对申请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初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公安厅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进一步明确内容并重新提交申请,期限自公安厅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算。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答复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4、收费标准。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驻公安厅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951-6136053),或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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